房姐龚爱爱案庭审直击:伪造买卖户口等成焦点

2013年09月24日17:06  人民网
房姐龚爱爱案庭审直击:伪造买卖户口等成焦点

  9月24日上午,“房姐”龚爱爱案在陕西榆林靖边县人民法院审判庭,经过3个小时左右的审理,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了辩论,双方辩论焦点体现在四个方面。

  焦点一:关于买卖户口的事实能否成立,控辩双方观点不一。

  检方认为,证人张恪、韩虎威等人的证言及其他证据证明,龚爱爱支付30万元得到了其本人和女儿的两个北京户口,有买卖户口的故意和行为,认定买卖户口的事实清楚。

  龚爱爱及其辩护律师认为,北京户口并非被告人购买所得,也没有银行转账单等客观证据证明被告人曾向北京户口的办理参与人支付过任何款项,张恪等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采信。

  焦点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能否成立。

  检方认为,龚爱爱在明知自己有合法户口的情况下,提供“龚仙霞”、“龚爱爱”等虚假的户籍信息,委托公安人员在山西省为其办理两个虚假户口,进而迁移至神木县神木镇和大柳塔镇,并使用两个户籍信息办理了两个居民身份证,从事其他民事行为,其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伪造行为,但其对公安人员实施伪造行为,显然存在概括故意,构成伪造国家证件行为。

  辩方认为,龚爱爱对山西迁入户口没有伪造的故意,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与公安人员就怎么办理户口有任何交流或沟通,与具体办理户口的人员也不相识,被告人既没有参与伪造行为,也不知情。

  焦点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能否成立。

  检方认为,龚爱爱在明知其有合法户口的情况下,在北京买房过程中,获悉可以办理北京户口的情况下,出资30万元,委托他人为其和女儿非法买卖两个北京户口,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

  被告人称,其只知买房带户口,没有买卖户口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买卖户口的说法根本不成立,龚爱爱只有买房的行为,没有买卖户口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积极追求非法买卖户口的犯罪故意。

  焦点四:舆论关注是否会影响到对本案的公正处理

  检方认为,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不仅妨害了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而且被社会和舆论广泛关注,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龚爱爱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辩护人称,非常感谢媒体对本案的关注。因为中国法治事业的每一次进步都与媒体的舆论监督密切相关,本案亦不例外。本案最终能否取得一个符合法治原则、满足正义要求、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结果,在司法机关已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的情况下,与媒体对本案的关注和关注的角度是密切相联系的。被告人龚爱爱对其存在多个户口的行为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但公诉方指控被告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能因为龚爱爱案件受到媒体过度关注,而对司法产生压力。希望法院能够严格依法公正处理。

  被告人龚爱爱最后陈述称:“今天站在这里,我心里非常难受,对社会造成这么不好的影响,也非常愧疚,对不起神木和榆林的父老乡亲,恳请得到他们的原谅。国家和社会的政策给了我投资致富的机会,这几年赚了钱也不知道投资什么,所以就想着在北京按揭投资买房,首付款除了家里人多年生意积累外,还从几个朋友那里借了些钱,这些钱来源都是合法的。我确实没有伪造户口,也没有买卖户口,但是造成了这么大的影响,我确实有一定的过错,相信法庭会明辨是非,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庭审结束后,记者对部分旁听群众进行了采访,旁听群众认为,根据我国户籍管理制度,一个公民只能拥有一个户口,龚爱爱在明知自己具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违法买卖北京户口,还提供“龚仙霞”、“龚爱爱”等虚假户籍信息,委托公安人员两次为其违法办理了虚假户口,并迁入神木使用,违反了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惩处。

(编辑: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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